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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大连工伤保险待遇有变动,详情……

阅读量:3886855 2019-10-28


近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
转发关于2019年辽宁省
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大连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这也是大连市自2004年以来
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平均水平位居全省首位
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3000多人
人均每月上调108元

待遇调整范围

▲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
▲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具体调整标准

1.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 一级伤残增加118元
? 二级伤残增加111元
? 三级伤残增加105元
? 四级伤残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
? 一级伤残人员2564元/月
? 二级伤残人员2428元/月
? 三级伤残人员2294元/月
? 四级伤残人员2183元/月

2.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440元/月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136元/月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842元/月

3.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 配偶1290元/月
? 其他供养亲属1240元/月

     同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此次调整按照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的原则实施,根据工伤不同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让工伤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待遇调整将于10月底前完成,并补发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参保人员2019年1至9月份的待遇增加部分。
来源:大连发布(ID:dl-fabu)、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记者:大观新闻大连日报记者于艳新
编辑:小雨
美编:张强
校对:张军
责编: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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