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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的通知

阅读量:3606332 2019-10-20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的通知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质监总站: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
目前,我省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快速发展,人防工程建设方式逐步从附建式为主向附建和地下综合开发并行转变,人防工程建设面临新的任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亟待加强。现结合实际,制定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
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人防工程质量是国防工程建设的基础,是人民防空的重要保障,是造福子孙后代、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支撑,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质量预控的事中事后监管,是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的主要手段。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对健全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也是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以对人防工程质量极端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措施有效、监管有力,确保每一项人防工程质量合格,以发挥战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时服务社会民生的作用。
二、强化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属地管理、上级对下级指导监督和上级责令纠正违规行为的原则。
(三)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人防办和省人防办批准立项的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指导受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省人防办负责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项目由省人防办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转发国家人防办批复)中明确,由省人防质监总站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区结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部分质量监督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所辖县(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县(市)结建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部分质量监督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暂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政府成立有综合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该机构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综合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四)各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
(五)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为和参建主体质量行为,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
(六)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与监督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取得行政执法等证件并持证开展工作,现场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规范人防工程防空要求建设内容。结建人防工程与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部分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八)规范执行人防工程开工报监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督促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报监的人防工程项目不得开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监机构在受理开工报监时应严格核验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和工程参建主体资质。根据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审批;结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参与联审,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人防质监机构应核验上述技术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报告,核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人防专业资质;应查验参建单位项目专业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各岗位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应与其执业资格相符。参建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应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九)规范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建设规模、施工难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坚持质量监督交底制度,明确质量监督内容、程序、要求、方法和检查标准;加强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监督,原设计有重大修改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重新报审;严格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重的方式,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履行质量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与防护质量的专项方案要重点审查(如单建工程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和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等)。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施工质量抽查与重要分项、分部重点监督的方式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督,做好质量通病预防,加大对原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试验检测报告、结构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功能性检测报告等第三方检测结果的核验。加大对安装工程的监督,认真核验各类人防设备设施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切实加强对人防设备安装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人防设备设施质量合格,安装到位。
(十)规范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监督重点把握工程竣工条件必须符合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必须正确;工程实体质量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无重要缺漏;结建人防工程面积、功能和等级应与《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一致;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已建立。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无法整改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相应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承诺书,按规定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十一)规范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真实、完整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将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监督记录、资料、文件等收集齐全,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四、严格监管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行为
(十二)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图、防护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常态监督检查、不良行为通报和违规惩处退出机制。
(十三)省人防质监总站牵头,按季度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定期不定期开展针对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专项检查,定期通报巡查和检查结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3次针对辖区内人防工程从业单位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十四)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要求,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情况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十五)建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图、防护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从业违规行为惩处和退出市场机制。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对以上单位的从业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依照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等文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惩处。对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办文件规定的相关严重违规行为,由省人防办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报告国家人防办撤销对该从业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的在产品目录中删除),坚决清理退出人防建设市场。
五、提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十六)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建设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省和市、县质量监督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日常监督、历次检查、竣工验收、构件检测等各项质量监督工作的网络监管。
(十七)强化优质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人防工程参建主体的质量创优意识,积极推广先进设计、施工工艺和工法,树立样板企业和项目。
(十八)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积极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促进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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