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城区自来水价格正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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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10月22日,从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知,四平市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和水库原水价格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提高用水效率,大力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促进四平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平市水利局申请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整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四平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四平城区自备水源供水改接市政自来水供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88号)规定,本着节约用水、保本微利、公正透明、促进管理、保障民生的原则,根据第三方成本监审结论,严格遵循定价程序,通过召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和调整原水价格征求意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经四平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二龙山、山门及下三台水库城市供水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此次调整自来水价格,将二次供水价格并入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含二次供水费用(不含污水处理费)。将用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其中:特种用水是指洗浴(含足浴、汗蒸)、刷车、嬉水、游泳等高耗水行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范围之外的行业用水。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第一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8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由现行的2.30元/立方米调整为3.70元/立方米;第二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在180-24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由现行的3.45元/立方米调整为5.55元/立方米;第三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超过24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由现行的6.90元/立方米调整为11.10元/立方米。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4.30元/立方米调整为5.80元/立方米。3.特种用水价格。除旅店、餐饮、基建和美容美发等行业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外,洗浴、刷车、游泳等行业用水仍执行原价格12.50元/立方米不变。4.部分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了支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和教育等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及市政府相关政策,养老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宗教场所等非居民类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部分执行居民第一级水价,超过180立方米部分均执行居民第二级水价。5.低收入群体执行原供水价格。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水价而降低,由相关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供水价格2.30元/立方米,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二、调整水库原水价格
将二龙山水库城市供水原水价格由居民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和工业用水0.16元/立方米,调整到0.56元/立方米;山门和下三台水库城市供水原水价格由0.26元/立方米调整到0.56元/立方米。以上原水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三、城区自备水源与公共管网供水执行同水同价政策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规定,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同类自来水价格。
四、其他事项
1.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严控漏失率。提高服务质量,定期提醒用户用水数量,促进节约用水。2.供水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在低保户和特困户方面信息共享,将低收入群体水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3.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类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以支持民生事业健康发展。4.四平市水利局和供水企业要与四平市物管办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沟通协商,妥善解决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二次供水问题。以保证城区所有居民生活用水均按规定水价执行。5.四平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水价监管,确保城区居民缴纳的水费执行同一价格。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平市供(输)原水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四价字〔2003〕049号)《关于制定市区二次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四价字〔2002〕18号)和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四发改价管联字〔2017〕36号)3个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