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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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5日,陈某某、叶某某与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星河府×幢×室住宅一套,2013年10月,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于陈某某、叶某某,交房时,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初步验收。
陈某某、叶某某陈述其于2013年12月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至2014年4月结束。因房屋装修不久,故陈某某、叶某某未入住该房屋,只是不定期前去看看。
2014年6月上旬,陈某某前去该房屋,开门后发现看到整个房屋内全是粪便及污水,刚刚装修好的房屋设施全部被粪便及污水浸泡。陈某某、叶某某认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屋主水管道堵塞导致房屋内被倒灌水,从现场分析,主要堵塞点为地面水下部分,管道设计明显存在缺陷,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物业管理部门,在陈某某、叶某某将情况报送后没有及时消除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房屋被二次灌水,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法院。要求判令:1、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叶某某财产损失26000元,评估费2500元,总计28500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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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陈某某、叶某某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陈某某、叶某某陈述因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管道设计缺陷导致管道堵塞,后致其财产受损,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管道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故陈某某、叶某某要求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陈某某、叶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财产损失中存在过错,故陈某某、叶某某要求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按照侵权责任理论,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为: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结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陈某某、叶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叶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叶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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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陈某某、叶某某的诉请,其等需就涉案房屋的管道设计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陈某某、叶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对涉案房屋的管道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申请司法鉴定,故本案尚无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管道确实存在缺陷并因此导致下水管道堵塞而溢水。因此,陈某某、叶某某要求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另,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有进行维护、修缮的义务。但本案系侵权纠纷,在涉案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其要求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亦不成立。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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