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街道命名工作的意见威民发〔2012〕126号
各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街道名称,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现就城市街道命名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名称组成规则
街道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禁止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街道名称。
(一)街道通名
街道通名可按道路规模,分别使用大街、大道、大路,路、街、道,巷、里、胡同。以街为通名的道路,只能在城市内使用。

(二)街道专名
街道专名采词要使用有明确词义的汉语词组,并遵循下列规定:
1、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和人民团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倡导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有利于保护地名文化。
2、能够反映当地历史、文化、习惯和地理特征,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规律化、规范化的要求。
3、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外来语的语词及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4、禁止使用名不符实、时尚性过强或带有政治、宗教、迷信色彩的名称。
5、在一个市、区内,街道的名称不能重名,并避免同音。
6、较长的街道,可用同一专名按方位分段命名,方位词应放在通名之前。
7、街道专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用字以1964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相近的字,读音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禁止使用特殊符号。

二、街道名称审批
(一) 实行先期命名
为避免因街道命名滞后造成不利影响,街道要在开工前进行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命名、设立虚假地名标志、使用虚假地名。
(二) 命名程序
1、威海市区内的主次干道、跨区街道名称,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委员会审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
2、市区内其它(含建制镇驻地)街道名称,由区(开发区)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定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审定公示,市民政局核准公布。
3、各县级市城区及建制镇驻地街道名称,由所在市规划、民政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命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三)命名申报材料
1、申请命名的请示。主要内容:该地理实体的概况,包括街道的位置、起止点、长宽、修建时间、特点等,同时,要说明命名理由、名称含义等。
2、标明该地理实体位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的图纸。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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