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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对蔡某等9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5万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蔡某利用长期担任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村党支部书记的职权及影响,网罗、扶植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朱某、赵某等一批村干部,吸收唐某、毛某、林某等组织成员。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规约,通过侵占村集体资产,垄断村级工程,强行向在村企业收取高额工会费,非法倒卖土地,收取夜宵摊摊位费,收受贿赂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同时,被告人蔡某一方面通过干扰破坏村里选举活动,长期把持藕缆桥村基层政权,打击报复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另一方面先后多次组织、指挥被告人王某、李某、朱某、赵某、王某生、唐某及毛某、林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蔡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藕缆桥村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的影响,使当地群众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严重破坏了藕缆桥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朱某、唐某、王某生、毛某、林某等在宁波市海曙区多次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蔡某犯罪组织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余8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中的两项或多项罪名。

9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认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波海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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