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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受理GMP、GSP认证具体事宜,河北、浙江!

阅读量:3833346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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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取消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施行前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申请。二、2020年6月1日前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拟继续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三、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视为有效证明。四、本公告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月8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药品 GMP、GSP 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2019 年 8 月 26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研究,浙江省药监局将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事项。 二、2019 年 12 月 1 日前,根据《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 号),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前),企业可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申请后应能随时接受认证现杨检查。 三、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后的,浙江省药监局局从 2019 年 10 月 20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 GMP 认证相关事项。新建改建车间或有重大变更的,可 在12 月1日前申请认证。四、已取得《药品 GSP 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 月1日后的,从2019年10月20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SP认证相关事项。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同茂顺”微信公众号,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仅为传播中药基础知识。插入广告与原作者无关,感谢原作者辛苦付出。若有异议,将做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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