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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
最近我写了几篇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文章,主要是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的社会和家庭教育的根源,同时批判那些主张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应该同样适用死刑的观点。前者许多读者兴趣不大,后者却激起许多主张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的粗俗谩骂。因此,就想再写这篇文章,谈谈我对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的看法,有些观点在之前文章中也有表达。
最近激起民愤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推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位未满14周岁蔡某某,将一位10岁女孩伤害致死的案件,可说是人神共愤。据公安机关通报,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网上一些人为了煽动民愤,编造了事后这加害人事后如何嚣张的情节,其实按照公安机关的通报,该名加害人在案发后很快被公安机关查获,4天后经辽宁省公安厅批准被强制收容教养,一些自媒体上出现的24日之后该加害人在朋友圈中如何嚣张的言论,显然均系故意造谣惑众。据我知道的情况,在大连市公安局上报劳动教养期间,该少年加害者实际上已经在公安机关的看护之下,根本没有上网发言的可能。
现在网上一边倒地指责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宽容,那么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
归纳一下: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现在我们选来搞清楚这个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制收容教养是什么样情况。因为许多人对这个制度不十分了解,而这个带有强烈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其实决定了中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大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制收容教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就有明确的规定。老的办法我这篇短文就不讲了,只说目前正实施的收容教养制度是怎样的。
1979年《刑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7年刑法修改后,仍然在《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过,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显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有矛盾,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有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的才能被劳动教养,而无论是1979年的刑法还是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都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被劳动教养。
许多人可能纳闷,国家立法是多么严肃的事情,难度从起草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再到全国人大一审、再审,无数专家没有发现两部法律之间的矛盾?当然是无数人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不客气地说,只有我这样在体制内参与过国家法律起草工作,而且对中国国情非常了解的人,才知道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合理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写给全世界看的,实际执行的情况比较虚,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当然写得越好看越好。《刑法》是刚性的法律,而且由国家强力机关执行。有《刑法》作为依据,公安机关根本不会理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同规定。这就是为何大连市公安局报上级机关批准,能将14周岁以下的加害人蔡某某强制劳动教养的执法依据。
当然,也不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起作用,相对于过去对未成年人犯罪哪怕是较轻微的违法行为,都进行强制收容教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之后,公安部门大大提高了对未成年人强制收容教养的门槛,比如,规定只有省级公安机关才能决定对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强制收容教养,这也是为何大连公安局对13周岁蔡某某的劳动教养要报辽宁省公安厅批准的原因。此外,根据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劳动教养要么送公安机关主办的工读学校执行,要么送司法机关主办的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对这些少年犯的监管、教育由公安警察或司法警察负责,带有极强的强制性。通俗地说,就是坐牢一样的,只是相对于成年罪犯,给这些少年犯更多读书识字的时间。
犯有恶性案件的少年犯或加害者,劳动教养的时间一般是3年,如果在劳动教养期间不服管教,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继续延长劳动教养的时间,到了法定年龄的,依法严惩。
许多对国外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者,认为美国、日本甚至中国香港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都不受年龄限制,同样可判处重刑。我只能说,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我可以负责任地讲,没有任何文明发达国家比中国的刑事制度更残酷。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制劳动教养,就是一个全世界没有的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制度安排。
我觉得,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可以考虑废除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的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将暴力犯罪的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由目前的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再做更多的调整,比如像许多人主张的那样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我觉得有违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必然招致国际舆论的强烈批评——我们当然不在乎什么国际舆论,但反人类、反文明的事还是不做、少做为好——虽然许多人为此对我恶毒谩骂,但我作为一个读者人,必须说出自己的肺腑之言。
这里我告诉大家两个令许多人目瞪口呆的统计数据:第一,全世界取消死刑的几十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取消死刑之后,刑事犯罪率因此上升。第二,每年全世界执行司法死刑的人数,中国一个国家占了90%以上,近十年来一直就是这个比例上下,中国处死了这么多罪犯,因此减少了中国恶性案件的犯罪率么?基于这两个铁的事实,绝大多数国人主张对少年犯处以死刑,我倒是觉得该反思为何国人普遍有这样反人类、反文明的思维。
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还有一个方向,就是我曾经提到的,加大对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犯罪者的经济处罚。比如,可以以目前国家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200%,判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视被害人家庭情况目前大约需要支付150-200万元的赔偿金。还可以规定,一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力赔偿,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后,该债务由未成年犯罪者承担,终身不得免除,且按一定比例计算延期支付的利息。这样的经济处罚,可以实实在在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既给予加害者最深刻的教育和严厉的处罚,也给被害人家庭适当的补偿与最大的安慰。同样,这样做也不违背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
我知道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该说的话我都已经说了。我不可能改变任何人的立场、观点,也不想再被更多的人粗俗谩骂,我是最后一次写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文章,以后不想再说了。
麻烦大家就这个问题完成文末的调查问卷,坦率地说出自己的意见。我相信,在我的读者之中,大部分应当是比较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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