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10月16日,赛罕区检察院提起的两件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一

2019年4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卢某某在赛罕区黄合少镇赛因不浪村村东其父亲坟地内上坟,在明知国家禁止上坟使用明火的情况下,使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上坟,后因为风力作用导致燃烧的烧纸被吹散至坟地边干草丛中引发火灾,引发黄合少镇老丈窑村退耕还林地大火,导致过火乔木林地面积1494.4985亩(即99.3公顷)。经司法鉴定,该火灾中油松过火株数为128526株,价值584.844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重大。案件二

2019年4月5日15时,被告贾某某在赛罕区榆林镇前乃莫板村东北小沟堰给亡妻上坟烧纸时,在明知国家禁止上坟使用明火的情况下,使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因风力过大导致点燃的烧纸被风吹散,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乔木林地面积156.1986亩(即10.4公顷)。经司法鉴定,该火灾中油松过火株数为11013株,价值26.552万元。属于情节重大。

上述案件系赛罕区检察院实行“三检合一”公益诉讼新机制后受理的刑事案件。该院于2019年5月立案审查,认为失火毁林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发布诉前公告,并于2019年9月以失火罪对卢某某、贾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对卢某某、贾某某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在市级媒体上登报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了被告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多组证据,针对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承诺愿意承担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